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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食物平安法》的,对于发卖过保质期食物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发卖商领取相当于食物售价十倍或丧失额三倍的补偿金;若是现实添加的补偿金额尚未达到人平易近币一千元,则应弥补上限至人平易近币一千元整。若消费者正在食用了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之后蒙受损害,有权要求该食物运营者补偿响应的经济丧失。若运营者出售了过时食物,消费者可据此要求其额外领取价款十倍或丧失额三倍的补偿金;若添加补偿的金额仍未达到一千元,则应以一千元做为上限。因所购食物未达食物平安尺度而蒙受损害时,有权依法向该商品的经销商响应的经济弥补,消费者可根据法令律例的,要求经销商领取其所采办商品价钱的十倍或丧失的三倍做为补偿金;若补偿金额低于一千元人平易近币,则应按照一千元人平易近币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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